罗翔:讲一个你听了可能会哭的故事(视频)
为什么维权最后总沦为敲诈勒索?这是你我都正在面临的困境。
郭利,一名同声传译的自由职业者,38岁那年迎来了他的宝贝女儿。2006年9月,经过慎重的选择,他将“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作为女儿惟一的奶粉食品。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曝光后,2008年9月23日,郭利带着两岁半的女儿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孩子的肾脏功能已受损。
2009年4月,郭利将女儿吃剩的奶粉送检,发现其中部分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郭利后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300万人民币。2009年7月,郭利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潮安县警方刑拘。
2010年1月8日,潮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法院潮州中院随即维持原判。
郭利一案被媒体广泛报道。2010年7月,广东高院做出再审决定,认为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2010年底,潮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判“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维持原判。郭利服刑期间拒不认罪,无法减刑,2014年刑满释放。郭利继续申诉,2015年3月,广东高院对案件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同时决定提审此案。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减刑规定》)对减刑的条件“认罪悔改”有一个非常特别的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也许郭利案对这个条款有着重要的贡献。
在与郭利案同类的案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如果索赔金额超越了法律的规定,那就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吗?
对于有些司法人员而言,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才是权利。因此,索赔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如果肾脏功能受损,那就应该按照医疗单据上所显示的花费来进行赔偿。至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食品价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这些数额,就没有法律依据,强行索赔就有可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这种见解忽视了起码的法治观。法治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私人权利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民众的权利之所在。相反,公共权力才是法律所赋予的,只要法律没有授权,公共权力就不能轻举妄动。但有不少执法者完全弄反了——对于私权,法无允许不可为;对于公权,法无禁止即可为。
与郭利案原判法院不远的汕尾法院,近日也处理了一起维权索赔案。公务员蒋将将因维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根据法院判决书,蒋将将所犯的一起重要敲诈行为的被害人是其所住小区开发商朱础生。判决书称:2013年2月,朱础生因多次遭业主举报侵占业主停车场、改变小区设施用途,被有关部门调查并处罚,“被迫”和业主委员会签下了赔偿业主50万元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在签订4年后,成了指控业主代表蒋将将敲诈的“铁证”。蒋将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汕尾中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18年9月4日,汕尾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无从揣摩每个案件背后有哪些神秘莫测的力量,但可以确知的是,如果刑法不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那么法定权利说就必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类似郭利案的索赔行为论以敲诈勒索的案件就会层出不穷。而没有良知的法律技术主义不仅会毁灭法律,也会毁灭社会,历史上的教训已经足够惨痛。